二十二年正月,商约开议,张廕桓将日使原稿駮删九款,駮改七款。惟第三十四款,日本官商财产,遇有办理案件,均照相待最优之国一律;第三十五款,日本商民所有事件,均照中国臣民、中国船、中国货并相待最优之国臣民、船货一律相待;第三十六款,他国国家官员、船货、人民得有利益,日本一律同获其美:此三款日本旧约皆不得与各国均霑,不能过拒,乃照英约第二十四款,改作一条,删此三款。遂定议。初,马关约准开四口,本有均照向开海口及内地镇市章程办理之言。中国欲以宁波办法为程,日本欲取法上海章程专管租界之条,乃不得不允矣。
是年开四口租界。初开沙市租界,因地洼下,要中国筑堤,中国以与各国通例不符,却之。又索汉口城外德国租界起沿江之地长三百丈作租界,中国以所索地在中国兴办铁路应用限内,不许,惟许在德界千丈以外,偪近铁路,让给租界三百丈。因声明两条入条款:“一,偪近铁路江岸,日本一年须自筑堤岸,以资保障;二,所给界内轨道穿过之处,已为铁路购用,若干方数内,应仍归铁路总公司管业,两不相碍”等语。二十四年三月,日使至总署,请沙市租界未定以前,日商运货暂免釐金,许之。
是月侨寓沙市湘人,因与招商局起衅,延烧日本领事馆,驻沙日领事永泷诉于日本公使矢野,要求五事;已,复提四条:一,索赔一万八千两;二,以八万六千馀两作沿江堤费,两国各半;三,专界内道路免价豁租;四,界内租地价酌行核减。张之洞即电总署,谓:“一条索赔一万八千两一节,拟允给一万两。第二条以八万六千馀两作沿江堤费两国各半一节,彼此两益,事属可行,当照允。第三条专界内道路免价豁租一节,其租可免,地价未便不给。第四条界内租地价酌行核减一节,可行,当照允。”案旋结。五月,准中国商民居住日本专界,援德界例也。六月,驻沙日领事请地价减一半,道路沟渠地价认十分之一,许之。七月,命派学生游学日本。十月,日使矢野又请中国南北洋、湖北三处各派武备学生前往肄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