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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七十三(六十九)(1 / 3)

其兼领者:蒙古繙译房,员外郎、主事各一人,司官内奏委。校正汉文官二人,满、蒙内阁侍读学士、侍读、翰林院侍读、侍讲学士、侍读、侍讲内奏派。

主章奏文移。内、外馆监督各一人,六部司员内充补。光绪三十三年省。

主宾馆缮完涤除。乌兰哈达、三座塔、八沟司官各一人,分驻塔子沟笔帖式一人,嘉庆十五年撤回,并四处司员俱改为理事官,隶热河都统,仍由本院司员内简放。

分主蒙古部落民人讼事。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十有六人,以在京蒙古各旗与察哈尔各旗官员内番选。

由护军、骁骑校选用者授员外郎。由中书、笔帖式选用者,先授主事,三年称职,升员外郎。

分主游牧察哈尔民人讼事。张家、喜峰、独石、杀虎、古北诸口管理驿站员外郎、司员内奏委。

笔帖式各一人,主蒙古邮驿政令。围场总管一人,康熙四十五年置。乾隆十四年始来隶。

嘉庆七年后,改隶热河都统。左、右翼长各一人,章京八人,初制六品。

乾隆十八年升五品。骁骑校八人,主守木兰围场,专司巡察。初,崇德元年,设蒙古衙门,置承政、参政各官。

三年,更名理籓院,定承政,左、右参政,各一人,副理事官八人,启心郎一人。

顺治元年,改承政为尚书,参政为侍郎,满、蒙参用。副理事官为员外郎,置二十有一人,康熙二十年增满、蒙八人。

乾隆四十二年省蒙古一人,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缺。后满、蒙司官增减不一。

启心郎三人,满洲一人,汉军二人。十五年省。堂主事二人,康熙二十八年增汉文一人。

司务二人,满、蒙各一人。康熙三十八年省。雍正十年复故。汉副使一人。

从八品。五年,增置汉院判、正六品。知事正八品。自副使以下,俱康熙三十八年省。

各一人。四年,置唐古忒学教习一人。给六品俸。后改司业。其助教以他官兼。

乾隆五年定为额缺,寻省。十六年,定以礼部尚书衔掌院事,侍郎衔协理院事。

越二年,以隶礼部未合旧制,停兼衔,依六部例,令入议政,班居工部后。

并设录勋、宾客、柔远、理刑四司,置满、蒙郎中共十有一人,乾隆四十二年增蒙古一人。

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缺。员外郎二十有一人,康熙二十年增满、蒙八人。

乾隆四十二年省蒙古一人。四十九年改满洲六人为蒙缺。主事满、汉各四人。

康熙二十八年省汉缺。乾隆四十九年改满洲二人为蒙缺。康熙二十年,增蒙古文主事二人。

三十八年,析柔远司为二,曰前司,曰后司。四十六年,设银库,初制,蒙古王、台吉等入朝,由户、工二部及光禄寺庀器用,具廪饩。

至是始创设。置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,司员内奏派。司库一人,库使四人。

雍正元年,始命王、公、大学士领院事,省库使二人。乾隆二十二年,改录勋司为典属,宾客司为王会,柔远后司为旗籍,前司仍曰柔远。

二十六年,合旗籍、柔远为一,增设徠远一司。明年,仍析旗籍、柔远为二。

二十九年,改典属司为旗籍,旧旗籍为典属。嘉庆四年,改满洲郎中、员外郎各一人为宗室员缺。

咸丰五年,定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,始司外交职务。见第十七款。

十年,定中俄续约,以军机处及本院典外交文移。见第九款。后归外部。

光绪三十二年,更院为部,拟设殖产、边卫二司。嗣先设编纂、调查二局,隶领办处,以汉档房、俸档房、督催所改并。

汉档房主事缺未省。寻置员外郎、主事各一人。蒙古房改。俱蒙缺。宣统三年,改尚书为大臣,侍郎为副大臣,额外侍郎如故。

理籓一职,历古未有专官,唯周官大行人差近之。秦、汉以降,略存规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