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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七十三(五十三)(2 / 2)

编、检迁中允、赞善曰开坊,他若翰、詹、坊、局、国子监堂官、京堂,俱得升调,大考上第,擢尤不次。

外转例始顺治十年,诏定少詹事以下二十一员用司、道,治行优者,内擢京堂。

寻更定正、少詹事用布政,侍读学士用按察,中允用参政,编、检用副使。

十八年,复定侍读以下每年春秋外转各一员,读、讲用参政,修撰用副使,编、检用参议。

未几例停。康熙二十五年,甄别翰林官平常者,外用同知、运副、提举通判。

二十八年,编修李涛外简知府,翰林官授知府自涛始。三十七年,左都御史吴涵言编、检升转迟滞,请破格外用,照编修李涛、检讨汪楫例,补知府一、二人。

若破格改授,请照少詹王士祯、徐潮,侍读顾藻,编修王九龄例,用副都御史、通政使。

帝纳其言,为授检讨刘涵知府。雍正初,以编、检、庶吉士人多,内用科、道、吏部,外用道、府、州、县,以疏通之。

嗣是编、检率内升坊缺,用科、道,外授道、府,以为常。吏部六官之长,初定司官内升、外转岁各一人。

已,罢其制。康熙八年,用御史余缙言复之。四十年,例复停,与他部司员一体较俸。

给事中升转岁一次,御史倍之,外简道、府,内擢京堂。五十九年,诏定历俸制,由编、检、郎中授者限二年,员外郎或主事授者递增一年。

乾隆十六年,定科、道三年升转一次,五十五年停其例。内官外用,京察外有截取保送,皆俟俸满保送。

分发截取,则选繁简,由长官定之。府、牧、令、丞、倅皆得以其班次改外。

外官内升,初定司、道岁三人,汉人以科目出身,且膺卓异、俸荐俱优者为限。

知县行取,盖仿明制,初有荐推、知皆得考选科、道。康熙间屡诏部臣行取贤能,内用科、道。

吴江知县郭琇、清苑知县邵嗣尧、三河知县彭鹏、灵寿知县陆陇其、麻城知县赵苍璧,皆以大臣荐举,行取授御史,得人称最。

四十三年,川抚能泰请罢督、抚保题例,帝韪之。诏嗣后知县无钱粮盗案者,省行取三、四员。

明年,御史黄秉中言知县考选科、道,殊觉太骤。廷议停止。寻定行取三年一次,直隶、江南、湖广、陕西各五员,馀省三员、一员不等,以主事补用。

雍正间,刑部尚书徐本请复行取御史旧制,格于部议。行取官用主事者,初选补犹易,后与捐纳间补,遂病壅滞。

乾隆元年,令视武官保举註册例,仍留本任。已赴京者,许外补同知。

时各省视行取为具文,例以无参罚之次等州、县应选,十六年罢之。洎光绪季年,令州、县以上实官及曾署缺者,一体考试御史。

非复行取遗意,亦行之未久而罢。铨选按格拟註,凭签掣缺,拘于成例,历代间行保荐制,以补铨法之不逮。

顺治初,定保举连坐之法。十二年,以直隶保定、河间,江南江宁、淮、扬、苏、松、常、镇,浙江杭、嘉、湖、绍等三十府,地方紧要,诏京、外堂官、督、抚各举一人备简,不次擢用。

已,有以贪庸败者,给事中任克溥言:“皇上对天下知府中权其繁剧难治者三十,许二品以上官荐举,破格任用。为时未久,以贪劣劾罢者数人。诸臣不能仰承圣意,秉公慎选,乞下吏议。”从之。

康熙七年,诏部、院满、汉官才能出众者,许不计资补用。明年,吏部请罢保荐,仍循俸次升转,以杜钻营贿赂。

报可。四十年,令总督郭琇、张鹏翮,巡抚彭鹏、李光地等,各举道、府、州、县惠爱清廉者以闻。

世宗御极,屡诏京、外大臣荐举道、府、同、通、州、县,所举非人,辄遭严谴。

户部尚书史贻直言:“迁擢宜循资格,资格虽不足以致奇士,而可以造中材。捐弃阶资,幸进者不以为奖励之公,而阴喜进取之独巧;沈滞者不自咎才智之拙,而徒怨进身之无阶。请照旧例,循阶按级,以次铨除。果才猷出众,治行卓越,仍许破格荐擢。”从之。

乾隆间,厉行保荐之法,司、道、郡守,多由此选。宣宗初元,郎中郑裕、知府阿麟、唐仲冕,皆以大臣推举,陟方面、擢疆圻。

历代相沿,率以荐贤举能责诸臣工,间亦破格任用。初京职简道、府,疆吏察其才不胜任,疏请调京任用,多邀俞允。

乾隆初,廷臣有以衰废之人不宜复玷曹司为言者,诏切止之。嗣是外官才力不及者,但有休致、降补,无内用矣。